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黃文進被 告 池雅蓉上列原告與被告池雅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