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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姜德明訴訟代理人 林哲玄被 告 許林鳳即林耒成(林來成)之繼承人

林秀桃即林耒成(林來成)之繼承人

林龍本即林耒成(林來成)之繼承人

林秀綠即林耒成(林來成)之繼承人之

林秀格即林耒成(林來成)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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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塗生戴暐哲盧春葉即盧陳炎碧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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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今智林昆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7,7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胤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30元/平方公尺 6,361平方公尺 7/24 797,775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