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吳進發被 告 賴美存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