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黃勝被 告 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8,5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