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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宋全堂被 告 張文雄

鄭振榮鄭偉志黃榮福鄭吳翠雲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鄭光佑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鄭惠美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仁魁被 告 許恩琳

許志宏梁舒榆

鄭振宗侯陳春喜陳俊男陳春杏陳是旭

陳沈瓊華陳冠霖陳冠羽陳裕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萬6,1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金錢單位為新臺幣。編號 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應有部分 土地現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93,438元 74 1/4 172萬8,603元 2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55,380元 53 1/2 146萬7,57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