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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劉旭胤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被 告 林依萍

林文雄林文瑞林阿雪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

林雅惠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

林雅蘭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

林雅秀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

林明賢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

林暉袁 (即林坤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400平方公尺 2,240,000元 計算式:400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平方公尺=2,240,00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