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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賴輝雄被 告 余光珠

余惠怡余登美

余惠貞

余文生

余玟玲余翠華

余文能余敏雄

余國泰余黃清香余國瑋余秀宏

余哲正余淳清余淳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6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兆琛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3,100元/平方公尺 30.43平方公尺 1/2 199,317元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9,382元/平方公尺 142.08平方公尺 1/2 2,087,297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