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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楊紘璋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蔡㚡奇律師曹茜雯律師被 告 大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曉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4,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