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和被 告 龔江束
龔志鴻龔玉珍龔志邦陳明如陳明昇陳明東陳明易龔星月陳明玉龔志焜龔志堅龔翠萍龔正豪龔志國龔志民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龔志成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龔志菁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李月英李月琴李定鴻
李坤陞李煜文即龔虹蓁之繼承人
黃茗蘭即龔虹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編號1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編號2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編號2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