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侯文亮
許薰仁複 代理人 葉建宏被 告 蕭再村即蕭再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