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吳沂蔓

吳俞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文芳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林欽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5年6月5日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85年嘉地字第013978號收件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嗣於115年3月31日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補充事實上之陳述,揆諸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2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時,被告即就系爭不動產分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被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1/1、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9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其餘登記事項詳如附表所示)。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清償日期為86年5月20日,是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至遲已於101年5月20日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系爭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系爭抵押權亦因法定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6年5月20日,故被告自清償期屆至後之翌日即86年5月21日起,即得行使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迄101年5月20日止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一併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已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編號 不動產 所有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備註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吳沂蔓、吳俞霈 (應有部分各40000分之17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5年 字號:嘉地字第013978號 登記日期:民國85年6月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690,000元 存續期間:自85年5月20日至86年5月20日 清償日期:民國86年5月20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鍾佳蓉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短竹段912之70地號,20000分之171;短竹段1221建號,1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5嘉他字第007760號 設定義務人:鍾佳蓉 共同擔保地號:短竹段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短竹段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1) 總面積: 86.20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 陽台,面積:13.88平方公尺;花台,面積:1.10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 短竹段1067建號,面積:2,198.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171;短竹段1215建號,面積:39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874。 吳沂蔓、吳俞霈 (應有部分各2分之1)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