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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蔡文福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陳宏盈律師被 告 賴石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之戶籍設於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四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