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賢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柯秉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之裁判費為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