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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施宏泰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民生桂冠管委會民國114年12月21日召開住戶會議內容第3、4、5、6、9、10點等決議無效。原告上開請求,既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訴訟標的並無客觀交易價格可參,亦無從依其金錢及受益之情形核定其金額,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上開請求管委會決議無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亦未陳明上開管委會決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兆琛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