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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施宏泰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確認民生桂冠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12月21日召開住戶會議內容第3、4、5、6、9、10點等決議無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200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於115年6月26日具狀撤回訴之聲明中關於確認住戶會議內容第6、9、10點等決議無效,是原告撤回部分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請求之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上開說明,應行小額訴訟程序續行審理,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