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胡益豪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提出嘉義市○區○○○街00號501號套房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全部)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以利本院核定此部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為陳報,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該屋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65萬元,並以之計算裁判費。
⒉提出被告簡義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