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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蔡宇珊被 告 蘇敏豪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861元以及返還啞鈴一對,應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關於不動產涉訟。被告未設籍本院,而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亦同意移轉管轄,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