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林政男被 告 蘇誠一被 告 黃超莛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誠一、黃超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載明:①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內容)。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法律條文而為請求)。③本件請求的項目、金額;及起訴之原因事實(補充說明為何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就上述提出之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並應同時附具繕本二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蘇誠一、被告黃超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