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彭綉容被 告 吳婉柔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依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領取投資獲利僅需交付金融帳戶之帳號,並無額外提供其他帳戶資料之必要,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晚間某時許,至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嘉義明香站,透過空軍一號貨運寄送方式,將其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遠東商銀帳戶)提款卡寄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LINE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供詐欺匯款使用。取得遠東商銀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吸引原告點閱並加入對方LINE帳號,復以群組「夢想啟航」,向原告佯稱:可下載「詠旭」投資APP並儲值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13年10月18日9時50分許、同年月24日9時27分,以臨櫃匯款方式,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74萬元、53萬元,共計127萬元至遠東商銀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對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但被告沒辦法賠償,被告將於115年4月7日要跟詐欺集團開庭,要看看他們有沒有辦法還錢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遠東商銀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
,使該帳戶遭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用,致原告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後,匯款127萬元至遠東商銀帳戶,因而受有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1頁),且經原告提出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附民卷第7-19頁)為證。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易字第56號以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該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21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判要旨參照)。是以,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遠東商銀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及集團成員於詐欺原告後,得以利用該帳戶收受詐欺贓款,遂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已如前述。被告即為上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幫助人,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事上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詐欺而受損之127萬元,即屬有據。
㈢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已有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且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0月18日受騙匯款127萬元至遠東商銀帳戶,因而受有金錢損失,有前述匯款申請單可佐,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前開損害,並請求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7萬元,及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