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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羅玉青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被 告 池雅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