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池雅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羅玉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