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黃林秀金
陳秀菊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原 告 黃信成
黃信裕黃錦月黃麗華黃耿輝黃勇俊
黃勇福黃士員黃洪笑黃燕欽黃連對黃義鐘黃晧城
王彥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被 告 黃彩蘭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抵押權登記事項」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如附表「所有權人」欄所示,被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被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1/1、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其餘登記事項詳如附表所示)。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清償日期為94年10月1日,是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至遲已於109年10月1日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系爭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系爭抵押權亦因法定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以書狀表示:伊是透過陳姓友人借出60萬元,並辦理抵押設定,最近陳姓友人過世,才讓借款人有機可乘,原告迄今都無還任何款項,卻可以塗銷抵押權,被告無奈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卷第87至162頁),並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5月26日嘉上地登字第1150003528號函暨94年上地登一字第62370號土地抵押權設定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清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至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為94年10月1日,故被告自清償期屆至後之翌日即94年10月2日起,即得行使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迄109年10月1日止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一併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已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翔元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備註 1 ○○鄉○○段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4年 字號:上地登1字第062370號 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黃彩蘭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元 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日至94年10月1日 清償日期:民國94年10月1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林秀金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7/648 證明書字號:114水地登字第001662號 設定義務人:黃健凱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信成(權利範圍1/3) 黃信裕(權利範圍1/3) 黃錦月(權利範圍1/3) 3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麗華(權利範圍1/1) 4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耿輝(權利範圍1/1) 5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勇俊(權利範圍1/3) 黃勇福(權利範圍1/3) 黃士員(權利範圍1/3) 6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林秀金(權利範圍2/3) 陳秀菊(1/3) 7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洪笑(權利範圍1/1) 8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9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燕欽(權利範圍1/1) 10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11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12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13 ○○鄉○○段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4年 字號:上地登1字第062370號 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黃彩蘭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元 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日至94年10月1日 清償日期:民國94年10月1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林秀金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21/648 證明書字號:114水地登字第001662號 設定義務人:黃林秀金、黃健凱 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4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1) 15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連對(權利範圍1/1) 16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信成(權利範圍1/3) 黃信裕(權利範圍1/3) 黃錦月(權利範圍1/3) 17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勇俊(權利範圍1/3) 黃勇福(權利範圍1/3) 黃士員(權利範圍1/3) 18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雷立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37062/158619) 黃義鐘(權利範圍10155/158619) 黃皓城(權利範圍11402/158619) 19 ○○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黃彥芹(權利範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