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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雅雯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丕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