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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黃秀珍被 告 園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費用,此裁定已於115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