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蔡秀琴訴訟代理人 林宥晟被 告 方火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