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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許家華律師(即李英彰遺產之破產管理人)被 告 王敏安

王鐿蒨

王臆絨

王薏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於三日內另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四份(註:按被告人數計算繕本的份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