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許家華律師(即李英彰遺產之破產管理人)被 告 王敏安
王鐿蒨
王臆絨
王薏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於三日內另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四份(註:按被告人數計算繕本的份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