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被 告 亦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宇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整,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陳報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19頁)。然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9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7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