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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0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源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程宦甯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奕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從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5,794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2 388平方公尺 4,200元/平方公尺 814,800元(計算式:4,2003881/2=814,800)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1/2 452平方公尺 7,089元/平方公尺 1,602,114元(計算式:7,0894521/ 2=1,602,114)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1/2 2,031平方公尺 7,089元/平方公尺 7,198,880元(計算式:7,0892,031 1/2≒7,198,880) 合計 9,615,794元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