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羅仲元相 對 人即 被 告 呂樟法定代理人 呂通國相 對 人即 被 告 呂險
呂逢呂永源
呂郭秀桃呂三元
李呂玉女呂玉雪呂孟諺呂吟謙呂溪河葉怡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