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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柯志憲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漢青律師被 告 柯青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6,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10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為姊弟關係,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將名下所有座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364-1地號土地、中埔鄉埔東段668地號土地,及同段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00巷00號)(下爭系爭不動產)信託予被告,並經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月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二)兩造間信託契約是屬自益信託,且無不得終止之特約,故原告應得隨時終止兩造間信託關係。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信託關係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信託關係既已終止,爰依信託法第65條、信託契約第7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信託財產予原告。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已提出戶籍謄本、系爭土地謄本、系爭信託登記申請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39、51-6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已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63條第1項);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信託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

查,兩造間信託契約約定「一、信託目的:管理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二、受益人姓名:柯志憲」、「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柯志憲」,此有信託契約可證(本院卷第35頁)。是兩造信託契約已明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原告享有,且並無不得終止之特約,堪認兩造間之信託是屬自益信託。故原告依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自得終止兩造間信託關係。又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信託關係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於115年5月4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第47頁)。是兩造間信託關係業經原告終止,則原告依信託法第65條、兩造間信託契約第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應返還信託財產予原告,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信託財產,但系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縱使原告已合法終止信託關係,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前,被告仍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原告自不得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併予敘明。

(四)復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2項)。查,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 財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0295 1/1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965 1/1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8.89 1/1 4 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00巷00號) 總面積:106.68 一層:42 二層:53.34 騎樓:11.34 附屬建物: 電梯樓梯間3.85 1/1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