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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仰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麗娟

林家華陳美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