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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李淳被 告 侯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