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輝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余光珠
余惠怡余登美
余惠貞
余文生
余玟玲
余翠華
余文能余敏雄
余國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3,024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