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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李勳杰被 告 漢家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瑩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15元,如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按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增建建物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嘉義市○○○段0000○號之地下室,其使用執照載明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自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稱之法定共用部分,依法不得登記為私人專有,不得約定專用。」並主張原告身為本大廈合法實際住戶,對法定公設之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被告主張得由特定人使用或所有,已使原告法律地位產生不安,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聲明,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根據原告所提嘉義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本院卷第13-19頁),系爭地下室面積為468.72平方公尺,所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平方公尺,建物層數為地下1層、地下6層。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5,48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平方公尺×468.720平方公尺÷7層樓=1,941,8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