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許廷瑞
許世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淵豪被 告 吳黃花子上列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