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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黃清江

黃玉旭黃玉雪黃俊銘黃雅芳黃雅莉許翃華許宇中許佛洋許瀞云莊裕豐莊裕益郭莊美玲黃壬弘黃蕙珠黃蕙卿黃馨菱黃蕙真黃龍潭黃龍山黃蕙芬

謝月娥黃筱甯黃筱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就被繼承人黃四時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按黃四時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70元。嗣因黃四時過世時尚有其他遺產,原告乃以115年9月24日準備書狀追加分割被繼承人黃四時之遺產。而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黃清福之遺產管理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四時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下稱系爭4筆遺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黃清福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而系爭4筆遺產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00元、土地面積各643、19、58、760平方公尺、黃清福應繼分9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8,444元{計算式:8,200元×(643+19+58+760)平方公尺×9分之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9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870元後,尚應補繳9,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