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 辛懷陸
張瑞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6,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1,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