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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郭旻竺

郭耀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漢壽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宜熏

郭秉昱

郭軒綸被上訴人即原 告 郭淑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所持有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有不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2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就其與上訴人、視同上訴人共有如附表所列不動產為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公告現值/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124,500元,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74,833元(計算式:00000000×1/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附表:系爭不動產明細: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30 全 2 嘉義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 (坐落基地為前揭編號1) 259 全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414 全 4 嘉義縣○○鄉○○○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000號) (坐落基地為前揭編號3) 255.24 全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539 全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