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戴豐義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采璇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80元,應徵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兆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