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9號上訴人 張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雅雯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