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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蔡粉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被 告 王連治

鄭又心王秀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鈺婷被 告 童冠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附表即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童冠融 2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1/1 童冠融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