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蔡宜蓁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被 告 陳郁雯
陳思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蔡宛緻律師被 告 陳思如被 告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慧君被 告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均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因兩造無法協議,且系爭不動產共有人及權利範圍均相同,因此於本件以一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另系爭不動產因建物之構造與使用空間限制,於物理上顯難為原物分割,原告無意購買其他共有人之持分,為確保兩造利益最大化,請准予變價分割。並聲明:㈠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應分別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持分比例分擔。
二、被告答辯:均同意變價分割。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卷附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可資參照(本院卷第107-135頁),堪信為真實。且兩造於本院調解未果,足見兩造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則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共有物之分割,無論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原則上均應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經查,本件審理中兩造因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及金錢補償之數額有所爭執,故最終均主張將系爭不動產全部變價分割,尚無人主張以原物分配予兩造,亦無人表示願受共有物之全部分配,而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受分配之共有人(本院卷第212頁)。酌以兩造已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而生本件訴訟,考量兩造上開意見,故不宜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且為免另生金錢補償之糾紛,本件亦不宜採取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準此,依據系爭不動產之坐落位置與面積、利用型態及共有人意願及利益等情形,本件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而應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為適當,此在自由市場競爭下,應可充分發揮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對兩造而言應屬最為有利,且不致損及特定共有人之利益,從而原告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當事人意願、權利比例、系爭不動產之現況、分割後之經濟利用效益等情,爰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部分雖有理由,惟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一編號 土地及建物 1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嘉義市 檜段 六小段 19地號 198 建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總面積(㎡) 嘉義市○段○○段0000○號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嘉義市○○路000巷00號 867.28
2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嘉義市 檜段 六小段 20-14地號 59 建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總面積(㎡) 嘉義市○段○○段0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嘉義市○○路000巷00號 68.55
3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嘉義市 檜段 六小段 20-17地號 225 建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總面積(㎡) 嘉義市○段○○段00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嘉義市○○路00000號 1018.06附表二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郁雯 3分之1 3分之1 2 陳慧君、陳思成、陳思廷、陳思如 公同共有3分之1 連帶負擔3分之1 3 蔡宜蓁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