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吳炳輝
吳英本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準此,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查本件被告前經經濟部以民國99年4月22日經授商字第0990107399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4日以111年度司字第211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被告之清算人。惟兩造間既尚有關於被告解散登記前即存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事件尚未了結,依上說明,難謂被告業已完成合法清算,其公司法人格於本訴訟事件範圍內,自未消滅,亦不因經法院依非訟程序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而有影響,是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列其清算人余景登律師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吳炳輝為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嘉義縣○○鎮○○
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吳英本為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以上五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實際上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自存續期間屆滿後,迄今仍未實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原告爰依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惟其清算人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稱:本律師並未經手任何原告起訴前之事務,敬請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原告主張事實之真偽。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本院卷第21-30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乙節,堪以認定。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若無既存之擔保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擔保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而不存在,系爭抵押權登記如仍存續,自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吳炳輝 3000/26748 登記日期:民國83年9月16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權利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50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83年9月13日至民國93年9月1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延遲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炳輝、良有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吳炳輝 共同擔保地號:甘蔗崙段103 明和段327、327-1、327-2、327-3 2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吳炳輝 1/4 3 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吳英本 1/2 4 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吳英本 1/2 5 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吳炳輝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