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陳明清訴訟代理人 王顥鈞律師
宋重和律師被 告 李秀鳳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繳納裁判費15,30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查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2,122,716元(計算式:461.46*4600=0000000),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5,306元,尚應補繳11,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