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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