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振裕鐵工廠即劉國川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複 代理人 沈伯謙律師被 告 謝采婷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5萬4,170元,其中新臺幣1,007萬6,970元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臺幣7萬7,200元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8萬4,72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5萬4,1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9萬0,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聲明迭經更正,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更正為主文第一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僅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另刪除關於利息敘述之贅語,僅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併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係原告之媳婦,屬三親等內之姻親,其自100年某日起迄112年1月間某日止,在原告經營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振裕鐵工廠」(原名「新振裕捲門行」)擔任出納、會計一職,負責從事記帳、繕打估價單、開立支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犯意,於103年7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23日止,利用其業務上管理及持有新振裕捲門行、振裕鐵工廠空白支票之機會,先將新振裕捲門行、振裕鐵工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空白支票侵占入己,復明知未獲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在振裕鐵工廠內,盜用新振裕捲門行、振裕鐵工廠之大、小(負責人原告)印章,蓋用印文於如附表所示之空白支票上,並在各該支票上填載如附表所示金額,以此方式冒用新振裕捲門行、振裕鐵工廠名義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再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北辰郵局提示兌現,將振裕鐵工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存入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而行使之,共計取得票款1,169萬970元(刑事判決誤載為1,169萬940元)。嗣經原告同意被告以60萬元之薪資及93萬6,800元保險解約金抵償後,原告仍受有1,015萬4,17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及依同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其所獲得利益,併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供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我沒有錢可以賠償。
(二)並聲明:
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及侵占款項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8頁)及上開刑事案件資料即原告、被告於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供述、證人莊麗燕、劉冠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盜開支票號碼及其金額明細、商業登記查詢-公司資料(振裕鐵工廠)、連線郵局電腦託收票據收據、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郵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影本(票號AG0000000)、振裕鐵工廠劉國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簿封面(帳號00000000000);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函(112 年8 月15日北港字0000000000號)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支票影本49張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既遭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及侵占款項,致原告財產上損害,並原告同意被告以60萬元之薪資及93萬6,800元保險解約金抵償後,仍受有1,015萬4,170元之損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15萬4,170元核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前揭損害賠償債權,係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原告就請求被告給付1,007萬6,970元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4月7日送達被告(見重附民卷第21頁)及請求被告給付7萬7,200元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4月3日送達被告(見重附民卷第23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就上開金額自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8日、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015萬4,170元,其中1,007萬6,970元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萬7,200元自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認原告請求有理由,即毋庸再就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7月31日 AA0000000 1,441元 2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7月31日 AD0000000 7萬1,288元 3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7月31日 AA0000000 10萬元 4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8月31日 AA0000000 16萬0,188元 5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9月30日 AD0000000 21萬0,285元 6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10月31日 AD0000000 21萬4,521元 7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11月30日 AD0000000 31萬3,519元 8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12月31日 AD0000000 21萬4,266元 9 新振裕捲門行 103年12月31日 AD0000000 11萬3,420元 10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1月31日 AD0000000 13萬8,269元 11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2月28日 AD0000000 17萬3,426元 12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2月28日 AD0000000 12萬5,318元 13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3月31日 AD0000000 32萬3,980元 14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4月30日 AD0000000 29萬3,573元 15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5月31日 AD0000000 18萬2,930元 16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6月30日 AD0000000 29萬3,480元 17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7月31日 AD0000000 12萬4,770元 18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8月31日 AD0000000 27萬9,916元 19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9月30日 AD0000000 18萬7,600元 20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10月31日 AD0000000 25萬3,100元 21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11月30日 AD0000000 19萬3,800元 22 新振裕捲門行 104年12月31日 AE0000000 29萬3,100元 23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1月31日 AE0000000 9萬8,300元 24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2月29日 AE0000000 15萬2,950元 25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3月31日 AE0000000 19萬8,300元 26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3月31日 AF0000000 19萬8,000元 27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4月30日 AE0000000 13萬5,800元 28 振裕鐵工廠 105年4月30日 AF0000000 18萬2,500元 29 新振裕捲門行 105年5月31日 AF0000000 25萬9,400元 30 振裕鐵工廠 105年6月30日 AF0000000 25萬0,087元 31 振裕鐵工廠 105年6月30日 AF0000000 19萬2,050元 32 振裕鐵工廠 105年7月31日 AF0000000 15萬3,920元 33 振裕鐵工廠 105年7月31日 AF0000000 13萬9,500元 34 振裕鐵工廠 105年8月31日 AF0000000 23萬5,000元 35 振裕鐵工廠 105年8月31日 AE0000000 15萬8,000元 36 振裕鐵工廠 105年9月30日 AE0000000 18萬5,000元 37 振裕鐵工廠 105年9月30日 AF0000000 21萬9,000元 38 振裕鐵工廠 105年10月31日 AE0000000 25萬元 39 振裕鐵工廠 105年10月31日 AE0000000 28萬9,000元 40 振裕鐵工廠 105年11月30日 AE0000000 26萬7,000元 41 振裕鐵工廠 105年12月31日 AE0000000 38萬8,000元 42 振裕鐵工廠 106年1月31日 AE0000000 29萬5,000元 43 振裕鐵工廠 106年7月31日 AG0000000 15萬元 44 振裕鐵工廠 106年9月30日 AG0000000 21萬元 45 振裕鐵工廠 106年11月30日 AG0000000 20萬5,000元 46 振裕鐵工廠 106年12月31日 AG0000000 31萬3,319元 47 振裕鐵工廠 106年12月31日 AG0000000 25萬元 48 振裕鐵工廠 107年1月31日 AG0000000 18萬元 49 振裕鐵工廠 107年2月28日 AG0000000 25萬9,654元 50 振裕鐵工廠 105年11月30日 AE0000000 18萬5,000元 51 振裕鐵工廠 106年2月28日 AF0000000 23萬元 52 振裕鐵工廠 106年4月30日 AF0000000 19萬元 53 振裕鐵工廠 106年4月30日 AF0000000 25萬元 54 振裕鐵工廠 106年5月31日 AF0000000 30萬元 55 振裕鐵工廠 106年6月30日 AG0000000 5萬元 56 振裕鐵工廠 106年8月31日 AG0000000 25萬元 57 振裕鐵工廠 106年10月31日 AG0000000 15萬9,000元 合計 1,169萬,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