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淑芬相 對 人 黃小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115年度陸許字第1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