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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寶蘭訴訟代理人 江孟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26日 104年1月26日 711,258元 CH468151 002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5日 251,686元 CH468153 003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5日 728,168元 CH468154 004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28日 1,100,000元 CH468155 005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6日 104年4月6日 6,200,615元 CH46815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