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佳穎即謝炎銘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9月12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255-0 股票 1張 1,000 股東:謝佳穎即謝炎銘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