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蔣武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雯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吳明瑾 陽信銀行嘉義分行 114年10月10日 191,940元 AH1631714